第四条 区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局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公文处理、督办督查、绩效考核、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人事、劳资、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综治维稳、档案、党建、党廉、纪检、新闻宣传、印章管理和局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负责会议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日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股(农建办)。
拟定区级水利发展规划、重大水利综合规划;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承担水利统计和水利普查等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乡村集镇供水基础设施使用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小(二)型以上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指导水利工程蓄水保水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水资源和河道管理股(河长制办公室、节水办、水保办)。
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拟定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等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考核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开发、治理、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相关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区本级水利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管理(收集)及统计报表、报送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窗口服务及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程序的咨询、答复及窗口日常管理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移民安置股。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人口和实物指标调查,配合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按有关程序参与规划审查。拟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指导和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织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拟订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申报,权限内后期扶持数据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迁建安置的信访维稳工作、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计划财务工作、信息统计监测工作等。
机关党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区水利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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