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区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组织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监督指导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等业务工作。
4.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5.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
6.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更名及变更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7.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8.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9.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协调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11.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
12.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13.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4.依法依规履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7.职能转变。民政方面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8.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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