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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09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科学技术局

  表1

  

         

  主体责任

  

区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组织拟订全区推进创新创业、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科技招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牵头建立全区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全区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在区的国家、省(部)、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拟订推进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的科技支撑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 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计划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科技发展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国家、省、市、区科学技术奖等科技评奖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申报和创新平台建设,负责区级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初审工作。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科技服务民生工作。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牵头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九)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高新技术园区建设。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区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十二)拟订科技对外交流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负责有关科技博览展会参展推广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区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区工作政策、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职责边界

  

 

  一、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一)区级部门共同职责

  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实行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总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体系并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的应急联动,充分应用有效资源,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减少事故(事件)损失;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指导、督促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二)本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西区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加强辖区“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任务。负责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2.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安全可靠性论证和推广应用。

  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环境治理科技支持力度,为我区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发挥创新驱动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3.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体系,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发、开发与示范,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区科技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8.其他责任:法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5550884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区科技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555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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