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实现粮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存储安全,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攀枝花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西区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级粮油储备规模由西区人民政府确定,权属西区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调节全区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 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作为区粮油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区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直接监管责任。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辖区内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区发展改革局协助区财政局管理区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等。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进行协调,使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筹集。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共同负责支付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对区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财政局配合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区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监察、审计、市管、农交、商务、采购中心等部门对区级储备粮油工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入库、存储、轮换出入库、动用等环节的配合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 根据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按照平衡粮油供需、稳定市场和保障应急供应需要的原则,确定区级储备粮油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西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收购入库实行招标。出库采取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当年收获的新粮,食用油(散装油脂或小包装成品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四级以上当年生产的新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由仓储条件好、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国有粮油库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原则上为取得攀枝花市西区区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攀枝花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或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含中央储备粮油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在承储过程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协商后调整安排。
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粮食总仓容量不少于10000吨,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8000吨(不包括外租仓、简易仓、棚仓),散装油脂库罐容量不少于1000吨,且同一曲库有效罐容不少于800吨,仓(油)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或油罐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仓间必须有完备的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系统及环流熏蒸或低氧富氮系统;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保管、检验人员应均不少于2人);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区级储备粮油入库、储存、轮换出入库、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向区粮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油储存情况,按照区级储备粮轮换办法和计划配合做好轮换工作;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财务制度,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区级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须缴纳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保证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弄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区级储备粮油不宜储存或变质;
(五)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标准。根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和粮食储存年限,对不宜储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储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或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储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一)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2~3年,小麦3~5年(采用低温储粮技术的,可取中上限,其余取下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批准,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按仓间计算,从开始出库至全部入库完毕)。
(二)区级储备食用油实行动态轮换的办法,承储企业库存区级储备油随时保持不低于承储的储备油数量,且食用油品质控制指标符合宜储存标准。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完成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的出库和入库工作。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油要单独核算,如实反映管理情况,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区级储备粮油业务报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按照政府采购价和相关费用确定标准进行核定。区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贷款,由承储企业提出贷款申请,经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认可,由贷款银行按规定程序予以贷款,并按“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执行。贷款利息由区财政局根据贷款银行提供实际发生的利息凭证进行支付。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油和省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并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与承储企业协商确定,报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和出入库费用标准。
(一)根据招投标结果,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的价差收益留给区财政局,以盈补欠,价差损失由区财政局承担。
(二)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及出入库费用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参照相关标准与承储企业协商确定,报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报送区级储备粮油利息、报关费及相关费用凭证,经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季度将相关费用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检验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委托检验协议支付标准拨付。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区级小包装成品粮油任务,费用标准另行确定。
第六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三十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和承储企业组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紧急情况下西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调令。
第三十一条 未经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区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西区人民政府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经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财政局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经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上缴区财政局。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和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损耗分正常损耗和超损耗。正常损耗指符合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水分(杂质)标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在一个保管周期内因水分(杂质)减量所形成的损耗。超损耗指除正常损耗以外的损耗。正常损耗由区财政局核销,核销依据为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出具出入库质检报告计算出的水(杂)减量和承储企业出入库检斤凭据。超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区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市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并报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及时拨补到位。
第八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区级储备粮油入库、销售、轮换出入库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形势其他相关职权。
第三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要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区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业务并调整储备计划。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要定期检查、分析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对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西区人民政府,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西区人民政府对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破坏区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到、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或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业务;取消承储业务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业务。由于认为原因造成区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责令其赔偿。
第四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扣除承储企业保证金50%,两次则取消承储资格,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将承储有区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区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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