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
(二)负责辖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民政、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司法、退役军人、统计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积极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三)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防汛、防火等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
(五)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协助做好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六)领导社区居委会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培育、发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
(七)动员辖区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引导辖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整合区域内各种社会力量为街道社区发展服务。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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