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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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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攀枝花市机构改革方案》(攀委发〔2019〕2号)和《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攀委办〔2019〕3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攀枝花市西区生态环境局(简称西区生态环境局)是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工作,为正科级。

  第三条 西区生态环境局在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内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 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区域内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区域内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域内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内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区域内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推动区域内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参与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流域水环境治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区域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内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 指导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区域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理。

  (八)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根据授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区域内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参与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贯彻执行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促协调产业园区、乡镇(街道)和区域内有关部门整改突出环境问题。

  (十二)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根据授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

  法对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区域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承担与此对应的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第四条 西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档案、机要、保密、目标管理、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办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实施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宣传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 关的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所属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群团工作,维 护政治安全稳定。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负责生态环境规划工作,参与拟订区域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根据授权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牵头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工作。根据授权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承担环境监测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牵头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组织指导区域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区域内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牵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相关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有关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区域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水体断面考核制度。拟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涉水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牵头组织“碧水”战役,参与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负责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区域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气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环境责任体系,监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迎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第五条 西区生态环境局共核定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科级1名,副科级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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