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医疗保障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范芯君 |
23030235027 |
2 |
杨森 |
23030235026 |
3 |
李林 |
23030235028 |
4 |
余婷 |
23030235023 |
5 |
任娜 |
23030235022 |
6 |
张宇 |
23030235025 |
7 |
李艺 |
23030235030 |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参保群众、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等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处罚权等。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规程》(川医保规〔2021〕14号)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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