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司法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孙得钧 |
川D02040003 |
2 |
朱易 |
川D02040005 |
3 |
叶宇 |
川D02040006 |
4 |
谭峥 |
川D02040008 |
5 |
刘俊希 |
川D02040009 |
6 |
熊爱民 |
川D02040010 |
7 |
曹柝 |
川D02040011 |
8 |
范南南 |
川D02040013 |
9 |
李瑶 |
川D02040007 |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证员、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等领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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