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二、执法人员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类别 | 执法证号 | |
1 | 刘荣超 | 女 | 农业 | 川D02120043 | |
2 | 张良 | 男 | 农业 | 川D02120019 | |
3 | 曹兵 | 男 | 渔业 | 2203033 | |
5 | 李玉军 | 男 | 渔业 | 2203034 | |
6 | 姜泽附 | 男 | 渔业 | 2203037 | |
|
三、执法权限
组织开展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种子(种畜禽)、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业等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依据《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利。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攀枝花市西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5104030003
网站维护技术电话:0812-5552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