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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04 阅读次数: 来源:西区卫生健康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 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廖敏

D02110041

2

胡先进

D02110003

3

周贵兵

D02110005

4

陶晓玲

D02110007

5

李汶

D02110012

6

雷小坤

D02110013

7

胡建国

D02110016

8

李进

D02110018

9

刘元义

D02110020

1 0

范洪平

D02110038

1 1

刘珂含

D02110039

1 2

孙章亮

D02110040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卫生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放射诊疗、计划生育以及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 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

(二)以事实为基础 , 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 ,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 ,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 60 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审核: 田燕   责任编辑: 张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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