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谢显波 |
川D02230006 |
2 |
李丽君 |
川D02230007 |
3 |
许长友 |
川D02230002 |
4 |
陈英 |
川D02230003 |
5 |
林志华 |
川D02230005 |
6 |
刘朝燕 |
川D02230008 |
7 |
杨雯 |
川D02230009 |
8 |
李春南 |
川D02230010 |
9 |
鲍占芳 |
川D02230011 |
10 |
蔡 杰 |
川D02230012 |
11 |
张世林 |
川D02230013 |
12 |
余 敏 |
川D02230014 |
13 |
王 琴 |
川D02230015 |
14 |
聂 晶 |
川D02230016 |
15 |
郑高立 |
川D02230017 |
16 |
杜 佳 |
川D02230018 |
三、执法主体
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集中行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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