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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水利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03 阅读次数: 来源:区水利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水利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程军

川D02060001

2

石雪礼

川D02060002

3

董家滨

川D02060014

4

高文军

川D02060015

5

周巧云

川D02060017

6

何忠

川D02060019

7

印德顺

川D02060020

8

柴佳铃

川D02060022

8

石岚

川D02060023

9

彭国恩

川D02060026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水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核: 周巧云   责任编辑: 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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