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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执行总结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3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执行总结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外专项目”)管理,规范执行总结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执行评价”)工作,依据《“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实施办法》(川科专〔2019〕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外专项目执行评价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项目执行完毕后,按本规程进行执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外专项目执行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总结评价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四条 外专项目执行评价采取审核评价方式,以外专项目申报书为依据,重点对项目执行、项目效益、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二章 审核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审核评价指标。外专项目执行评价审核质量、时效、成本、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审核评价重点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填报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审核项目聘请副高级职称以上国(境)外专家或国(境)外知名企业、机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人数(人次)情况。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经费支出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经费执行进度情况。

  

第七条审核评价程序。执行评价按照“提交申请——项目单位自评——推荐单位审核——审核评价——执行评价材料存档”的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项目执行期到期(提前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项目执行评价申报表及以下材料,向项目单位申请开展自评,在线提交项目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2.项目执行评价报告(含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报告和经费决算表);

  

3.主要考核内容支撑材料。

  

提前执行完毕的项目,可提前开展项目执行评价。

  

(二)项目单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负责人提出审核评价申请后1个月内,在系统对审核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开展项目执行评价自评,出具自评建议,并根据省引智经费管理等规定,进行项目经费使用合规性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相关材料在线提交项目推荐单位。

  

(三)推荐单位审核。项目推荐单位指导项目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审核评价材料,在项目单位提交审核评价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执行评价材料和经费使用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在线提交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

  

(四)审核评价。科技厅指导项目单位及时补充完善审核评价材料,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审核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自评、项目推荐单位审查意见和执行评价材料,围绕主要考核内容,经集体研究、决策,提出项目审核评价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出具审核评价结论。

  

(五)执行评价材料存档。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四川省国(境)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执行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项目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签章后,由科技厅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交一套材料至省科技档案馆保存,另一套材料由项目单位保存。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厅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执行评价流程。

  

项目执行评价在项目实施到期后1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 

  第三章 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八条 项目执行评价结论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项目审核结论两个部分。

  

(一)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良、中、差四档,绩效评价评分为90及以上的为优;80—90(不含)的为良;70—80(不含)的为中;70以下的为差。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

  

(二)项目审核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项目审核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绩效评价结论为中及以上的,审核结论为通过;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审核结论为不通过。

  

第九条 项目审核结论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短信通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四川高端引智计划项目。

  

第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审核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引才引智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60天内未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的,科技厅将在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执行评价材料和提供经费支出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和科技厅只依据所提供材料作出相应审核结论。因提供评价材料不真实等原因造成出具的审核结论不客观,推荐单位和科技厅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规定按时完成项目执行评价。对不配合项目执行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执行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资金,以及项目执行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纳入违规记录,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规定内容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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