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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7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科技厅网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促进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制定本规程规程是对《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的补充。

第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着力攻克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服务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属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类。重大科技专项下设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按照政府主导,目标导向集成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支持创新联合体、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等牵头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推荐单位、牵头单位在履行四川省科技计划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分级管理,每个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执行专家组,每个项目设置跟踪专家。

第六条  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的规划布局、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制订管理制度,以及指南发布、项目征集、评审立项、检查评估、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检查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反映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  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指导、督促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目标,落实任务分工;及时报送项目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专项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其中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评审、评估、检查、指导、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

(二)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调整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

(三)对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进行咨询。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承担或参加本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第十条  重大科技专项设立执行专家组,由本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7人左右组成,其中设置1名专项首席科学家。执行专家组设立12名专项秘书,由首席科学家指定项目主研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首席科学家工作。执行专家组负责协助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日常管理,协助完成专项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间的协作交流,促进重大科技专项整体实施;

(三)组织凝练重大科技专项标志性成果等。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设跟踪专家1—2名。项目跟踪专家一般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担任,负责全程跟踪、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参与项目年度总结、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采取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创新联合体、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等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第十  科技厅根据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按照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发布。创新联合体、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等凝练提出的科研攻关任务,按程序论证后纳入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  有四川省科技计划其他类别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可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项目1;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项目立项不足3个月的,当年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执行中期评估制度,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评价。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大技术、重大产品等重要成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委托第三方开展科技查新和成果评价,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为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提供成果支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程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712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审核: 邱天珍   责任编辑: 钟建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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