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和扶贫开发、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搬迁安置、后期扶持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和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区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监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等工作。 (四)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 (六)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更名及变更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七)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八)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协调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 (十二)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人口和实物指标调查,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群众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迁建安置的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迁建规划、安置、后期扶持工作,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阶段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组织权限范围内移民安置验收,负责本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搬迁安置资金管理。 (十八)协助做好权限范围内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新增滑坡塌岸移民调查认定、规划编制和实施搬迁安置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职能转变。民政方面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
职责边界 |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格里坪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职责。格里坪镇负责农村拆迁安置职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辖区采煤沉陷区安置及城市搬迁安置职责。 3.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各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执行。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7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共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行为,会同工商部门,共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会同工商部门共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区民政局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保障金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6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利项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收养登记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查提交筹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收养登记证,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收养人违法收养的行为和出具虚假收养证明的有关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0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慈善组织登记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查提交筹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印发慈善组织认定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全套资料。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1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审查提交筹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处置责任: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作出决定,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2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审查提交筹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处置责任: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作出决定,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3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4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共墓地的监督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5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共墓地的监督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6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社会事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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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非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审查责任:对该团体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作出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的批准。 4.发布备案责任:登记并对立项审查处理事件进行解释及归档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表2-38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责任主体 |
西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非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审查责任:对该团体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作出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的批准。 4.发布备案责任:登记并对立项审查处理事件进行解释及归档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82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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