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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09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医疗保障局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参与拟订并实施待遇政策, 完善全区医疗保障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参与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参与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授权在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下进行目录增补和支付标准的调整。

(五)实施全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参与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参与全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参与制定、完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基金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参与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组织拟订区本级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和厅级干部、县级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照顾政策。

(十一)组织实施医疗救助政策,承担全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作。规范医疗救助程序,推进和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工作机制。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职责边界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医保局和区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西区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医保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西区税务局在医疗、生育、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等方面加强协调,建立沟通机制,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的相关工作。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西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与监管股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2625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西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与法规股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2625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责任主体

西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与监管股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2625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西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与监管股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2625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西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与监管股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2625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责任主体

西区医疗保障医药服务与监管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882625

 

审核: 母治文   责任编辑: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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