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有我省健康证明以及与我省实现健康证(码)互认省份开具的合格健康证(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在其求职时另行要求提供其他涉疫健康证明。对未与我省实现健康证(码)互认省份的劳动者,在按就业地相关防疫管理规定执行的同时,积极协商,妥善处理,不能简单一拒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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