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在常住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3)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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