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林地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使用林地分为3类:永久使用、临时使用、直接使用。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使用林地的分级分类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除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三、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长期使用林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自2023年1月起,省林草局将该权限下放至市级,委托市林业局审批,但作出行政许可的单位仍为省林草局);
(二)临时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需临时使用Ⅱ级林地或省级公益林的项目、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其他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项目,由市林业局审批,其余由区林业局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使用国有林的由市林业局审批、使用集体林的由区林业局审批。
四、使用林地需缴纳费用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项目申请单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林业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项目申请单位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缴纳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即省林草局审批的缴至省财政,市林业局审批的缴至市财政,区林业局审批的缴至区财政。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不再缴纳至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
五、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所需上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表等);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及图册;
6.涉及林木采伐的,需提交林木采伐设计报告(或伐区调查表);
7.用地单位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临时使用林地提交);
8.已构成违法未批先占的,须出具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的银行缴款回单;
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10.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11.拟使用林地公示及公示情况说明(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注:1-8项为使用林地申请单位(或由其委托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负责准备;9-11项为区林业局负责准备。所有材料1式3套,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实一致”并加盖公章。
全套资料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通知使用林地申请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至指定银行账户;申请单位缴纳后凭银行缴款回单至上级政务窗口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六、使用林地许可办理时限
区级10个工作日之内(在已提交所有上报材料并审核通过,不需修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包括资料审核、现场查验、公示公告、印发上报文件等程序。
长期使用林地审批流程为: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审批。大约需要30个工作日(长期使用林地无论用地面积大小均为省级审批;临时使用林地为市级、县级审批)
七、服务措施
区林业局按照“提前介入,依法加快”的要求,积极跟踪服务,在项目前期、审批和实施等各个阶段,做到咨询服务到位、政策法规宣讲到位、业务指导到位,缩短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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