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攀枝花市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攀枝花市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和《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19〕4号),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牢牢守护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20〕11号)精神,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攀枝花市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四条 以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镇(街道)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年度自查
区政府确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内容,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每年组织自查,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镇(街道)等进行实地抽查,结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以及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年度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纳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六条 期中检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分片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以及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纳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条 期末考核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深入分析本辖区规划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变化情况和原因,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考核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和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检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检查所辖区域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省统筹)、耕地开垦费缴纳、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和耕地保护机制创新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省统筹)的,考核部门根据补充耕地易地流转指标使用情况,可适时对其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年度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规划》确定的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十一条 全区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镇(街道)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以及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一张图”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区政府每年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目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且成效突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省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未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的镇(街道),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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