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西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二、全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违反本通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经查属实的,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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