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其中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风险期的,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实施。
二、划定防火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 100 米范围内(城市市区除外)为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预报或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炭、烧山驱兽、电猫狩猎、枪械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防火区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以及冬令营、春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
(三)严禁在防火区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在防火区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
(五)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进入防火区;严禁在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六)在防火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防火区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在防火区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应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山林。针对痴、呆、聋、哑、傻和70岁以上老人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八)农牧业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施工作业、计划烧除、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确需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经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并采取防“跑火”等必要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林业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在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处置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通行。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林业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属地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单位)应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和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设施设备,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 (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高温高压设施、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区包镇、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头,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格里坪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并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格里坪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12-5555146;区林业局电话:0812-5760171;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电话:0812-555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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