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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分公司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09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至3月19日,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分公司西区把关河二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分公司:1.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未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3.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公司《打砸间翻罐打砸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4.门式起重机吊钩上无防脱钩、隔热装置。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公司《打砸间翻罐打砸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发布,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发布,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两项各处罚壹万伍仟元,合并实施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门式起重机吊钩上无防脱钩、隔热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四项合并实施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日,我局向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示。

   2021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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