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快速响应和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件),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四川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应急救援行动安全通则(试行)>和<安全要则(试行)>的通知》《攀枝花市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预案》《攀枝花市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生产安全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区政府参与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件);协助处置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件)。
生产安全事故(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 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 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
6.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应急响应分级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件)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国防科技工业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理念,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强化源头防控,注重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全区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行业、领域)的专业优势,无缝对接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管理体系。区委、区政府统筹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件组织应对工作,协调各类资源予以支持,必要时靠前指挥;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5. 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本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地方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各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全区应急力量体系,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使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件)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决策能力,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分级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件)初判级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应对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件),区政府、镇政府(街道)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件)等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件),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件),启动二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件),启动三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应对。
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区级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1.6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级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件)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置流程或工作手册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区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和议事机构。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设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应急委的专项指挥部,负责辖区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安置应对工作,及需要区政府负责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件)。
攀枝花市西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 区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
区政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成员单位构成:
由区委宣传部、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文广旅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格里坪镇、各街道和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救援队伍: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攀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消大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及社会有关救援力量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2.2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攀枝花市西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署全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发布全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命令;协调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武装部参与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处置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件);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完善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负责协调、指导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并向区应急委提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指导、协调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对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参加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工作;负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区域合作与交流;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负责与周边区县沟通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下设专项工作组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件)后,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视事故(件)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社会稳定组、人员转移安置组、善后处理组、现场评估监测组等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在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可根据事故(件)类型、规模和应对需求,增减相关编组设置。
各专项工作组职责如下:
2.3.1综合协调组
由应急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组成。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事件情况和救援进展,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报告。
2.3.2应急救援组
由应急部门牵头,消防救援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组成。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救援工作。
2.3.3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牵头,民政部门、应急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教育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受害群众转移和安置。
2.3.4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应急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部门等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事件现场的卫生防疫。
2.3.5现场警戒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2.3.6专家技术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技术支持。
2.3.7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应急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2.3.8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牵头,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电力公司、消防救援部门等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2.3.9社会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组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件)发生地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生产安全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
2.3.10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牵头,民政部门、应急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2.3.11现场检测评估组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成员及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组成。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件)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件)原因,评估事故(件)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件)调查提供依据。
2.4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6专家组
区应急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区级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专项指挥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开展生产安全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件)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件)的险情,或当其他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件)时,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及负有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件)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应急管理局及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故(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件)的信息,全区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指挥机构。
3.2信息报送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件)信息报送归口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事故(件)信息获取渠道,确保及时获取并快速报送信息,严格落实“初报要快、核报要实、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要求,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或险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事故(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件)发生单位概况;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件)的简要经过;事故(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812-5555146。
1.初报
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事故(件)、对象,以及已掌握人员伤亡等情况。
时限要求:突发事故(件)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接报后15分钟内报告到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委办、区政府办。
报告方式: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15分钟内书面报告。
2.核报
主要内容:经初步核实后的事故(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启动响应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组建情况,救援力量出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掌握的其他情况。
时限要求:初报后1.5小时内。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3.续报
主要内容:现场处置、人员搜救、事故(件)调查等方面重要进展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变化情况,前方指挥部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续报的情况。
时限要求:持续过程,有核实清楚的新情况立即续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件)每日至少续报2次。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4.终报
主要内容:现场救援处置完结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等最终情况,救援力量返回归建情况,现场踏勘和事故(件)原因研判分析结果,过火面积及财产损失等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
时限要求:现场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后。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格里坪镇、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送事件信息时,应同步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件信息时,应同步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
对在“初报”中因非人为主观原因造成的信息错漏等情况,建立容错机制。
3.3预警行动
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件)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件)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件)发生。出现险情时,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要及时采取预先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的方式组织疏散转移受安全威胁群众至安全区域。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
1.确定预警级别。对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件),有关部门收集到事故(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事故(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件)初判级别、趋势分析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响应级别分为区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故(件)趋势分析和预测,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事故(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事故(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根据灾情变化情况,预警信息内容有所增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的应对流程做好预警信息的传达贯彻和应对工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接受预警后,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4.解除预警、降低预警级别。当事故(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和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事故(件)发生后,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单位(企业)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省、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报请省政府组织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区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根据事故(件)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地区或部门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区级层面
(1)事故(件)发生后,政府分管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应急处置。
(2)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3)调派辖区内专业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应急装备物资等进行先期处置。
(4)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5)确定1名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担任事故(件)现场紧急联络人,并逐级上报备案,便于各级紧急联络。
(6)根据事故(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2响应程序
4.2.1事发地先期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要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迅速调集人员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区政府相关领导,搭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件)现场。
4.2.2启动预案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初判评估确认后,由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立即向区应急委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应急委报区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预案。
(2)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区应急委通知相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指挥与部署
(1)成立现场指挥部
1)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由行政级别最高的同志担任指挥长,及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件)现场先期处置工作。
2)区政府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后,组建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现场负责同志担任。
3)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工作组,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会商研判、调查评估、医疗救护、通信保障、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2)搭建指挥所
1)现场指挥部指挥场所要选择便于观察和指挥的安全区域,可采用移动通讯指挥车或固定指挥场所搭建。
2)现场指挥部应具备足够的软、硬件保障,应急指挥所需的图件资料、交通、通信、电力、能源、食品、装备设备等要及时充分保障到位。
(3)设立后方指挥部
在区应急管理局设立后方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互通信息,负责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辖区内外应急力量和资源支持前方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舆情管控等相关工作。
(4)协同联动
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3应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区政府及事故发生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摸排情况
①受伤、失联、受困、受威胁等人员情况。
②受威胁对象情况,包括厂矿、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等情况。
③设施单位和场所情况,如基本情况、平面布局、生产工艺、物料储存、重点部位、功能分区等情况。
④现场参与处置的力量、资源等情况。
⑤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⑥其他需要摸排的情况。
(3)态势会商研判
①组织强有力的辅助指挥决策的专家团队。
②迅速会商研判事件的发展走势,预判是否扩大。
③对事故(件)处置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
④评估应急处置进展和成效。
⑤其他需要研判的事项。
(4)制订方案
①明确“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
②明确现场处置的指挥权限。
③明确应急处置的措施手段。
④明确现场各应急处置力量的任务和需求。
⑤明确支持现场处置行动的各种保障措施。
⑥明确各环节安全保障规定。
⑦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5)抢救人员
①疏散转移。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有序、高效将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加强被疏散转移的人员管理。做好受事故(件)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②搜索营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具备安全生产救援能力的队伍第一时间搜索失联人员,抢救被困人员。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挖掘机、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开展被困人员搜救,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搜救工作。在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加强协调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确保自身防护安全。
③医疗救援。迅速协调最优医疗资源全力以赴救治伤员,设置现场救治点,及时转移伤病员,组织专业医疗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及时开展对受害群众开展心理救助等。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6)排危除险
①坚持“科学安全、有序高效”的处置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下,彻底排除险情。
②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指挥员等反复论证、充分酝酿制订科学严谨的排危除险方案。
③现场指挥部召集涉事单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参与排危除险。
④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秩序管控
①划定警戒区域。应急救援组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核心处置区,划定合理、足够的警戒区域,实行严格现场管控,未经现场指挥部允许,严禁与抢险救援无关人员进入管控区域,严控高危区域抢险作业人员数量,确保抢险安全。
②交通秩序管控。公安部门设置外围管控区,对事故(件)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管控,组织确保救援、抢险、指挥、医疗救治等车辆通行,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为处置创造有利交通条件。
③未经指挥部允许,未有安全人员保护的情况下,严禁任何新闻记者、自媒体、无关人员等进入核心处置区内采访报道和采集影像资料,以避免意外伤亡。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开展事故(件)现场气象、环境等监测,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件)的必要措施。
4.4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件)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件)原因,评估事故(件)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件)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件)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检测;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和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5安全管理与防护
(1)风险评估。救援行动前和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和各级指挥员应当充分收集灾情、环境、气象等信息,针对队伍行进、作业条件、救援流程、风险因素等环节,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安全评估。现场指挥部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控。
(2)统一指挥。现场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序行动,确保安全。
(3)应急避险。各类事故(件)救援时,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
(4)熔断机制。当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现场指挥部和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5)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督促事故(件)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负责事故(件)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攀枝花市西区社会舆情突发事应急预案(试行)》执行,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责应对职责的区级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生产安全事故(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4.6.1 信息发布
(1)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件)的信息发布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件)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涉事地方和部门(单位)全程参与。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现场指挥部明确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媒体采访。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人、生产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急指挥机构确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4)明确时限
0-2小时,要在事故(件)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包括事故(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涉事对象等基本要素。
2-24小时,发布事故(件)救援进展,包括指挥部搭建情况、领导指挥情况、人员搜救情况、群众转移疏散情况以及提醒群众的注意事项。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救援进展,人员伤亡情况,伤员救治情况、事故(件)初步原因等。
24小时以后,根据事故(件)进展情况,以及救援行动取得的关键进展,事态发生重大变化等关键节点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持续发布救援工作进展。
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2 舆论引导
加强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报道跟踪,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向牵头领导提出处置建议,做到舆情引导处置与突发事件处置有机衔接、协调推进。
(1)关注。新闻宣传部门要关注网络舆情发展变化,加强对网站和论坛、新闻跟贴、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的信息监控,及时准确掌握舆论热点。
(2)研判。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在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的统筹指导下,及时会商研判,分析舆情走势,发现重大舆情或隐患及时报告。
(3)应对。发现负面报道要及时妥善应对,依法严厉打击网上散布谣言、擅自发布敏感信息等行为,及时澄清不实言论。
4.7 社会动员
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必要时,报请区政府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支援;4.8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件)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汇报事故(件)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9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事故(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件)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为主,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件)发生后,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件)发生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制定救济方案,明确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件)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件)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事故(件)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件)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攀枝花市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委托的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5.4恢复重建
事故(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平台与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互联互通。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机构要切实抓好生产安全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
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及区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件)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
6.2救援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应急救援开展时立即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6.3技术装备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各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事故应急救援专用设施设备的配置。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区生产安全事故(件)指挥部对应急人员、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实施统一调度。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现场指挥部统筹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的特种车辆、装备设备等。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4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准备情况。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做好事故(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保障,确保应急需要。
6.7电力保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供电局及电力企业迅速架设应急供电系统,保障现场指挥部、救援行动以及临时安置场所等所需电力保障。
6.8环境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6.9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件)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10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件)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并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件)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伤员医疗救治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6.11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件)及次生灾害事故(件)的应急处置支出,原则上由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件)所需政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执行。
负有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生产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6.12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件)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3 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件)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事发地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和事故(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宣传、培训和评估、演练
7.1 公众信息交流
(1)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组织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部门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生产安全应急知识。
7.2 培训
(1)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格里坪镇(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应将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工作人员培训课程。
7.3 评估与演练
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
区应急委每2年至少组织1此次应急预案的演练。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备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区级相关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件)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件)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8月15日印发的《攀枝花市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攀安委〔2017〕17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攀枝花市西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救援响应流程
2.攀枝花市西区生产安全事故(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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