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2.《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14〕354号)。
二、申报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2份);
2.攀枝花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原件,2份)
3.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工资发放花名册或银行代发工资的有效凭证(复印件1份);
7.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鲜章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缴费花名册、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向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申报(用人单位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2.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公示;
3.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五、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的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办理时限
无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办公室(西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0812-3151970
九、市就业中心及其他区县联系方式
市就业中心:0812-2225389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12-2227173
仁和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12-2904310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12-8173901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12-8653913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2.《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21〕404号)。
二、申报条件
对招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2份);
2.攀枝花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原件,2份);
3.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认定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记录、岗位补贴享受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就业信息系统验证);
4.银行代发工资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复印件,初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供)。
四、办理程序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向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申报(用人单位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2.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公示;
3.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提高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除初次享受岗位补贴政策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办理时限
无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办公室(西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0812-3151970
九、市就业中心及其他区县联系方式
市就业中心:0812-2225389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12-2227173
仁和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12-2904310
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12-8173901
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0812-865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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