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煤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金工车间一配电箱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攀枝花攀煤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攀枝花攀煤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示。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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