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攀枝花市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结合西区实际,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为了安全和环保,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四、本通告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
攀枝花市西区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6日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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