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变化,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区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攀西府〔2020〕5号)不再执行。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攀枝花市西区辖区内符合法定出租条件的房屋可依法向持有健康证明和复工返岗材料的人员出租。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有租赁关系发生、存续等情形的,若承租人到攀(指到达攀枝花)、返攀(指返回攀枝花),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在承租人到达攀枝花时立即向所在地村(社区)、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承租人到攀、返攀情况;对持有健康证明材料的到攀、返攀承租人的隔离、管理等事项,应按照省、市防疫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出租、承租应依法依规,出租人、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等单位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违反上述通告事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在疫情防控解除后自行失效。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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