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3-08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07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2-28
- 发布日期:2024-03-08
- 文 号:攀西府规〔2024〕2号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政府投资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西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攀枝花市西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区政府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攀枝花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它规范性文件,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综合执法局等其他区级部门(单位)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具体的建设活动,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项目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无区级主管部门的或者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无法确定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责任等情况指定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为区级部门的,由该部门履行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所属行业领域、资金来源渠道和规定的程序,报区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提交决策。
(一)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与该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会议研究决策。
(二)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有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安全评估(评价)和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不得漏项设计、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有意压低或虚增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决策情况等,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或公众参与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批复文件,对审查未通过的,应当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纳入区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未纳入有关规划,但报经区委、区政府决策同意的需在短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下列分类和程序审批:
(一)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经审定的对应项目投资为项目投资概算。
(二)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后,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定的对应项目投资为项目投资概算。
(三)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内容。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勘察设计、施工准备等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六)国家和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确需增加投资估算的,应当按原决策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增加投资不足3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报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意见审批。
(二)增加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批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意见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项目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印发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和新增、缓建及退出的项目,应当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时按照原决策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等建设管理制度。对于项目单位缺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有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中央和省、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调增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增加投资不足300万元的,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原审批部门复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审批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意见按程序办理概算调整。
(二)增加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原审批部门复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原审批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意见按程序办理概算调整。
(三)项目确需调整投资概算,但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或事前未报告以及报告未批准的,应当说明项目投资超概算的原因和情况,落实超概算资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事先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报区政府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在调概资料齐全、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明确、调概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落实的条件下,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概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现场核实、会议研究,明确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及责任等,并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签字盖章的书面意见等工程变更申报资料,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及行业有关规定对工程拟变更情况进行审查,明确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拟变更情况及工程价款拟调整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征求意见。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审查意见和财政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项目工程变更的实施,同时应当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加大对参建单位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为“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决策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为“一般工程变更”的,根据工程价款拟调整情况分类报批。未突破签约合同价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确需突破签约合同价,超出部分不足50万元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超出部分5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万元的,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超出部分3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
同一项目确需进行多次工程变更的,以累计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有时限或特殊要求,如不及时实施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工程变更内容,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项目单位、参建单位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后实施,项目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完善报批手续。
因工程变更原因导致突破投资概算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突破投资估算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后应当及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对工程变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途径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区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攀西委办〔2021〕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