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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攀枝花市西区XX大药房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5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区陶家渡西路141号的攀枝花市西区XX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门口右侧玻璃上张贴有“精品阿胶国九堂特价1280-赠送辅料”宣传广告,店内药柜国九堂阿胶处未见标价签。随即查看该店“药易通”系统,显示2019年12月26日销售“国九堂阿胶”二盒,每盒880元,实收金额1760元。

  经调查, 2020年1月上旬,当事人XX大药房开展国九堂阿胶的优惠活动,张贴有宣传广告,张贴内容为“精品阿胶国九堂特价:1280--赠送辅料”。由于员工工作疏忽,在广告语里未注明数量,造成了使人误解的商品价格。另查明,当事人管理疏忽在该批次阿胶价格标签丢失后,未及时标明新的价格标签,并一直摆放在货柜内销售,造成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发生。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主动陈述案件问题。因其工作失误,造成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性,并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未出售国九堂阿胶给消费者,其危害后果轻微,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处罚;对当事人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工作疏忽,在广告语里未注明数量,造成了使人误解的商品价格,另外该批次阿胶价格标签丢失后,未及时标明新的价格标签,并一直摆放在货柜内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对销售的药品、张贴的宣传单等物品、内容进行检查。因此,经营者应加大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的利益,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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