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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攀枝花市XX经营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7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西区XX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奥C”花香焗油黑发洗发露净含量1080ml,保存期限:请于表示日期前使用,瓶底日期是2019/11/13,厂名:佛山市南海区艮大日常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价12元一瓶;“舒蕾”洗发露750毫升,生产日期20161114,保质期三年,生产商拜尔斯道夫日化(武汉)有限公司,销售价48元一瓶,超过使用期限。由于当事人没有及时清理店内货物,致使上述二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继续销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中销售过期的化妆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小超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管理意识淡薄,未对购进货物正确查验,并记录有效期限。上架销售一段时间后,也未对在售货物进行清理防止过期。由于该类案件不易发现,因此,经营者应加大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的利益,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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