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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攀枝花市西区XX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20年3月8日上午,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攀枝花市西区XX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随后在该超市货架发现有“程华”怪味胡豆等6种11袋小食品已经超过食用保质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给予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26日和5月24日分两次从攀枝花市XX商贸公司购进上述小食品共计20袋。因当事人因疏忽未执行食品贮存查验制度,在上述小食品超过食用保质期后,未及时进行清理。至案发时涉案食品有的已经过期超过2个月,但当事人仍未对过期食品进行清理。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涉案金额少,并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与警告、罚款500元(伍佰圆人民币整)、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袋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商品一起摆放在货架用于销售,但没有实际销售出去,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经营是指食品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食品货源,并对外销售的全过程。本案中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证当事人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过食品。但现场检查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商品同时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标明了销售价格,足以说明陆某有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出去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消费者只要从货架上拿了超过保质期食品付款后,即与当事人形成了买卖关系。再依据刑事法学中有危险犯和结果犯的理论来讨论,结果犯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

  因此,我们应当将本案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而不仅仅是按照未按规定履行清理库存食品义务的行为,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处以罚款等更重的处罚种类。其目的是让食品经营者确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人的义务,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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