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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攀枝花市西区XXX蛋糕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7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攀枝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到攀枝花市西区XXX蛋糕坊(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对该蛋糕坊经营的精美西点蛋糕进行了抽样。根据攀枝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精美西点蛋糕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攀SPD1917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为≤0.5g/kg,实测值为3.18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为6.45,单项判定:不合格,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精美西点蛋糕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为食品小经营店,办理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精美西点蛋糕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属于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不存在主观故意,货值金额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以: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款2100元(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正)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食品因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而给予行政处罚,主要是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明确了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的,不应处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理应为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销售食品质量,执法人员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强化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宣传,切实维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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