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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A药店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3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A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药店“预包装中药饮片区”标识牌旁悬挂有标识“中药特惠三七420元/斤20头 活血化瘀 恢复血管弹性 清除血液垃圾”字样的POP宣传单。经查,当事人对中药饮片三七进行宣传的广告未经审查而发布;宣传所用POP宣传单(空白)为B公司印制后放在药店中使用,所宣传内容由该药店营业员自己制作,共印制POP宣传单190张,印制费用600元。其宣传所提及的功效在上述中药饮片包装及标签上均无体现,并与《中国药典》中载明中药饮片三七的功能主治内容不符,该药店也无法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属虚假宣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减轻、从重规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处罚款3600元。

  案件分析:药品属于特殊商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对中药饮片三七功效的宣传与《中国药典》内容不符,对消费者购买有实质性的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制作、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老百姓合理用药及对药品疗效的正确认知问题,药店承担指导合理用药的主体责任,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并正确告知消费者药品的功能主治、用药禁忌等内容。药店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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