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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攀枝花市XX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9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XX号的攀枝花市XX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单位卫生信息公示栏上公示有卫生许可证,其上显示“单位名称:攀枝花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地址: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XX号,许可项目:商场(店),有效期限:2019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发证机关: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同时公司了检验报告通知单,内容包括“受检单位:攀枝花市XX公司,样品名称:室内空气、公共用品,检测类型:现场监测、采样送检,收样日期:2019年3月7日,检测日期2019年3月7日—9日,报告日期:2019年3月14日。”

  案件评析:

  1.违法事实认定

  通过对该公司现场检查以及对负责人叶XX的询问得知,该公司的超市开业以来仅2019年3月7日开展了1次卫生检测,其后再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因此可以认定攀枝花市XX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事实成立。

  2.违法主体认定

  现场检查以及调取证据发现,该公司提供了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名称:攀枝花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同时提供了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攀枝花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因此本案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任主体系攀枝花市XX公司,责任人为叶XX。

  3.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及处罚决定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认为:攀枝花市XX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之规定,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负责人经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后立即委托第三方对其公共场所进行了卫生检测,且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给予了攀枝花市XX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超市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4.案件查处感悟

  公共场所经营者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卫生管理的重要举措。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处于常态化防控阶段,新冠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是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是人员密集且容易发生交叉接触的场所。因此在次期间公共场所应更加严格落实卫生检测工作。本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攀枝花市XX公司经营者卫生管理意识不足、对疫情防控认识不到位造成。通过对此案的办理并公示办理结果,在辖区范围内树立了反面典型,促进了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安全守法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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